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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勇士首获司法救助金
发布时间:2008年8月15日;点击数:83016

案件名称:张某某见义勇为案

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援助机构: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  许挺律师

受 援 人:张某某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31日晚,三明永安籍农民工张某某在福州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雁头附近,看见3名歹徒正对着一名女子实施抢劫。该女子不断呼喊“救命啊,救命啊”,却无人应答。张某某一边大喊“救命”,一边朝歹徒冲去,试图吓跑劫匪。不料,穷凶极恶的劫匪对张某某腹部连捅3刀,致其肠子流出体外1米多长。他靠借来的铁碗,一路兜着肠子被人送至福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为重伤。由于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张某某提前出院回家。案发10个多月过去了,张某某没拿到丝毫赔偿,还因伤失去了工作,一家人生活陷入困境。2007年8月,张某某的姐姐走进了市法律援助中心。市“中心”经过审查认为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案件,立即指派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许挺律师作为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援助案件的承办律师。

【承办过程】

      接受指定后,许挺律师便立即展开了大量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让案件尽进入程序。2007年9月,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福州市个公安局等四家单位授予张某某“福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光荣称号。2007年11月,在审查起诉阶段,许挺律师帮助张某某就伤残等级一事进行了伤残鉴定,认定其为九级伤残。2008年1月27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挺律师也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经2008年2月26日及5月8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2008年5月26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决持刀捅伤张某某的被告人李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同时应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31617.37元。                                                                                                                

      判决生效后,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许挺律师为张某某提供执行阶段的援助,及时地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李利是吉林省磐石市人,且被羁押,又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张秋仙无法从被告人李利处获得任何实际经济补偿。张某某家在福建省永安市燕南吉峰村,一家四口,妻子无职业,大女儿七岁,小儿子在他受伤后出生,刚一岁。张某某原是家庭唯一的劳动力,在福州打工,从事重体力活。张某某受伤后,拖着伤残之身根本无法承受重体力活,被迫失业,无收入来源,家庭已几乎陷入绝境,张某某的心境也再次落入谷底。在这种情况下,许挺律师了解到,福州市出台了《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张某某这种基于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这一特殊行为,可以予以司法救助。

【办理结果】

       2008年6月20日,承办律师迅速为张某某代拟了《司法救助申请书》,并积极与法院联系,希望尽快使张某某获得司法救助。6月27日,在法院判决仅一个月的时间,张某某收到仓山区人民法院发给他的司法救助金83300.88元,并由福州市仓山区政法委支付了全部医疗费48316.49元,及时有效的为见义勇为的英雄维权。2008年8月,张某某给市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了“伸张正义,为民解困”的锦旗,表达了他对法律援助的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该案历时不到一年,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判决、申请执行及申请司法救助,办案过程一波三折。在案件得到公正判决张某某却仍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另辟蹊径,申请司法救助金,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单位,克服种种困难,使张某某的赔偿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从而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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