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种子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承办单位: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游志兵律师
案例简介:
2006年8月下旬,福清市三山镇楼下村七十多岁的村民李某在三山镇王某经营的农药化肥店内购买花菜种子1包,花菜数量达4000余颗,并花费1100多元购买农药化肥,希望有个好收成。但3个月后,只有少数长出花菜且均不成形,颗粒无收,给仅靠种菜维持生计的农民带来巨大的经济以及精神上的损失。李某多次找店老板交涉,店老板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李某便先后向市工商局、农业局、三山镇农技站投诉,上述单位均派人到涉案花菜地调查,但不同单位得出不同的结果。李某前几年动过大手术,一气之下便卧床不起,只好由老伴在亲戚的帮助下于2007年3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家里经济困难,两个老人又都是文盲,一直到2007年9月份开庭前几天才由亲戚带来请求法律援助。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游志兵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游律师在开庭前接到指派后,立即着手进入调查准备。考虑到李某老人的身体状况不佳,行动不便,便亲自上门询问。为了取证他多次往返于福清与三山镇之间。经过调查发现该案的证据存在缺陷,一定会败诉,游律师马上把案情告知老人,老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批准后,游律师继续走访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补充证据,甚至到田间查看菜地。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出售厦门华地蔬菜种苗有限公司的种子属劣质种子。
2007年10月,在游律师的指导下李某重新申请法律援助,提起诉讼,把王某经营的种子供应者厦门华地蔬菜种苗有限公司一同列为被告。庭审中,被告厦门华地蔬菜种苗有限公司坚持种子没有问题,损失是原告自己操作不当造成,双方争执不下。考虑到部分相应的证据因时隔一年无法取证,为了老人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赔偿,游律师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展开调解息诉工作。通过游律师对双方当事人苦口婆心地多番调解,终于于2008年1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承办结果
李某是一位普通农民,家里只有李某和老伴两位老人,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家庭所有收入就依靠土地的种植。由于王某出售的劣质种子,导致李某非但没有收入反而增加负担。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两次无偿为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指派律师为他们争取赔偿。经过游律师的不懈努力,最大限度的帮助李某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厦门华地蔬菜有限公司愿意一次性补偿李某3000元人民币。双方付清款项,不再争议。老人家李某也很快就拿到了赔款,颇为满意。一起为因种子合同纠纷的涉农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