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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并重,破农民工非讼维权瓶颈
发布时间:2009年7月10日;点击数:50430

[案件名称]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类型]民事非诉讼

[承办单位]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员]潘兴剑律师

[案情简介]

    对四川来福州找工的谭某某而言,2007年9月让他经历了幸福和痛苦的冰火两重天生活:正为找不到工作发愁时,亲戚柏某某告诉他,福州某某医院工地缺人,医院让他找些农民工。2007年9月10日,经过某某医院口头同意后,谭某某开始在福州某某医院工地上做工。此时,谭某某认为自己已经推开了幸福生活的大门。2007年9月12日,谭某某在搬运水泥时,被倒下来的水泥重重地压倒在地,由此开始了他痛苦的生活。

   事故发生后,史某某、尚某某、柏某某等农民工将谭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医院检查认定,谭某某的左股骨颈头下型粉碎性骨折、左耻骨及坐骨支骨折、右内踝骨折、腰3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2007年9月12日,谭某某入住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治疗。

   事发当日,福州某某医院支付了500元,四、五天后又支付了5000元。但是,5500元的医疗费很快就花完了,而谭某某伤势尚未好转。因经济困难,谭某某多次要求福州某某医院支付医疗费,但福州某某医院拒绝再支付医疗费用。迫于经济困难之压力,谭某某不得不于2007年10月4日提前出院。   

   2007年12月27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闽鼎临鉴字(2007)第765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谭某某伤残评定为六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40%。

   谭某某及其亲属多次要求福州某某医院支付的医疗费用,但均为福州某某医院拒绝。无奈之下,谭某某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了解情况后,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非常重视,决定为谭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由援助中心律师及时为谭某某制作了事故过程的调查笔录。

[承办过程]

   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和案件材料后,援助律师及时联系谭某某,对案件情况仔细核实。

   根据谭某某、柏某某等人提供的线索调查发现:福州某某医院只经过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局核准登记,法定名称为某某医院;某某医院系进行医院场所装修,没有聘请专业的装修人员,只是雇请了没有营业执照的装修游击队;某某医院没有与装修工人、农民工签订合同;某某医院的装修工程现基本完工。

   案件材料中,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制作的柏某某、史某某、尚某某调查笔录,是证明谭某某在某某医院做工受伤的唯一证据。然而,柏某某、史某某与谭某某是亲戚关系,又降低了笔录的证明效力。很显然,申请劳动仲裁,立案都存在法律障碍;法院起诉时间长,且证据明显不足,二种途径都不利于维护谭某某的合法权益。

   在此种情况下,援助律师让谭某某的家人尝试与某某医院协商解决。但是,某某医院的态度非常不友好,始终认为医院的装修工程是发包给柏某某等工头,人也是柏某某等人找来的,水泥倒塌是谭某某从水泥堆下面抽取水泥造成的,发生事故应找柏某某等工头赔偿;并称谭某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在医院工地做工受伤,打官司医院也不赔。

   一次次往某某医院跑,一次次无劳而返。看着谭某某及其家人写满绝望的表情,援助律师将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告诉他们,并征求诉讼解决的意见。谭某某及其家人态度坚决地表态,“只要有一分希望,就要和某某医院把官司打到底”。

   援助律师协助谭某某到台江区人民法院办好立案手续,并继续查找本案线索、证据。

   某某医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电话联系谭某某的家人。得知情况后,援助律师告诉谭某某及其家人,某某医院能够主动伸出协商的橄榄枝,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不过由于本案存在着证据不充分的诉讼风险,建议他们不能把赔偿标准定得太高。

   果然,某某医院仍是主张其配合谭某某向包工头索赔。按照谭某某的要求,援助律师与某某医院代表进行多次协调,陈述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并故意让某某医院方面知道援助律师仍在加大调查取证力度。通过律师大量的工作,某某医院逐渐相信谭某某会在诉讼中胜诉,和解条件也逐渐有利于谭某某。在此种情况下,援助律师让谭某某的家人把谭某某的伤势(还需继续治疗)反馈给某某医院,力求感动医院。

[承办结果]

   2008年7月5日,某某医院的代表打来电话,称院长同意我们的和解方案,要求签订协议付款。当日,谭某某和某某医院签订《工地用工伤害赔偿协议书》:一、某某医院同意一次性支付谭某某受伤赔偿金人民币55000元(包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注:该款不包含某某医院已经支付的人民币5500元);二、谭某某不再就本事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不再提出其他要求;三、谭某某自己负责今后治疗的一切费用;四,谭某某向法院撤诉。

   协议签订后,某某医院当日就付清了人民币55000元。

[附言]

   都市的发展、繁荣,离不开许多农民工兄弟的辛苦劳作。可是,随意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随意雇用、解雇农民工、克扣、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等。这类农民工均是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但是这些维权案件普遍存在证据不足、取证难之问题。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充分利用律师执业技巧,法情并用,通过非诉讼途径更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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