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积极贯彻落实司法部在全国开展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我市于2009年7月20日挂牌成立首家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联络站---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合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联络站。这是市法律援助中心更好的发挥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作用,进一步拓宽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渠道,探索法律援助机构授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困难群体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代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服务形式,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得到法律援助服务的新举措。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合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联络站成立以来,在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在加强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对2010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展望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联志愿者律师的团队作用,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合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联络站二○○九年度工作报告》全文刊登如下,供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参考、各律师事务所学习借鉴,望各单位不断结合本地特点,夯实基础、不断创新,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合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联络站二○○九年度工作报告
一、2009年合伦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汇总
2009年本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件,其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共有8件;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3件。上述案件的办理情况如下:
|
序号 |
案 号 |
受援人 |
受援时间 |
承办
律师 |
案件类型 |
案 由 |
承办进度 |
指派单位 |
|
1 |
2009年度刑事援字第77号 |
吴某某 |
2009-6-29 |
范晓辉、林紫英 |
刑事 |
贩卖毒品 |
已判决 |
市法援中心 |
|
2 |
2009年度刑事援字第82号 |
SPM |
2009-7-9 |
陈昱翰、林紫英 |
刑事 |
走私毒品 |
已判决 |
市法援中心 |
|
3 |
2009年度民事援字第195号 |
程某某 |
2009-8-3 |
王燕、
林紫英 |
民事 |
人身损害 |
已判决 |
市法援中心 |
|
4 |
2009年度刑事援字第106号 |
陆某某 |
2009-9-27 |
王燕 |
刑事 |
故意伤害 |
已判决 |
市法援中心 |
|
5 |
2009年度刑事援字第107号 |
林某某 |
2009-9-27 |
陈雪英 |
刑事 |
故意伤害 |
已判决 |
市法援中心 |
|
6 |
2009年度刑事援字第120号 |
林某某 |
2009-12-3 |
张秋生、陈建添 |
刑事 |
故意伤害 |
已开庭,
未判决 |
市法援中心 |
|
7 |
2009年度刑事援字第121号 |
曾某某 |
2009-12-3 |
林紫英、叶石滔 |
刑事 |
故意伤害 |
已开庭,
未判决 |
市法援中心 |
|
8 |
2009年度民事援字第350号 |
卜某某 |
2009-12-14 |
范晓辉 |
民事 |
劳动争议 |
2010.1.11开庭 |
市法援中心 |
|
9 |
2009年度民事援字第97号 |
陈某某 |
2009-9-11 |
范晓辉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已开庭,
未判决 |
鼓楼区法援中心 |
|
10 |
2010年度民事援字第01号 |
曹某某 |
2009-12-4 |
范晓辉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已开庭,
未判决 |
鼓楼区法援中心 |
|
11 |
2010年度民事援字第02号 |
毛某某 |
2009-12-4 |
范晓辉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已开庭,
未判决 |
鼓楼区法援中心 |
二、合伦对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
(一)安排专门人员来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管理
为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本所特指定事业发展部来对本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统一安排与管理。在收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事业发展部根据案件的性质及各位志愿律师的专业特长,安排合适的律师承办相应案件。在案件指派后,事业发展部适时与经办律师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度。在案件处理完毕后,事业发展部及时协助经办律师对法律援助案卷进行归档。
(二)所有案件均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并由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办理
本所承接的法律援助案件均经过合伦团队的集体研究,而且,主办律师多是有较长执业年限且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合伦严格操守主办律师必须达到法律援助中心规定的执业年限。合伦以最严谨的态度、最专业的技术来确保案件的承办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利益。
(三)及时与法律援助中心沟通案件的进展情况,便于法律援助中心对案件进行监督
合伦在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的同时,还根据案件的进程,及时形成案件中期报告,以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本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以便于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监督。
(四)案件承办效果好,当事人满意度高
合伦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受到受援人的肯定。本所陈昱翰律师在承办菲律宾藉人士SPM走私毒品案时,有效地驳斥控方证据并使得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获得了受援人及菲律宾领事馆人员的赞赏。本所王燕律师在承办程某某人身损害案件时,为取得关键证据辗转奔波多家政府部门,并积极为受援人联系新闻媒体以争取舆论支持;案件胜诉后,受援人对王燕律师所作的工作深表感谢。本所范晓辉律师在经办陈某某劳动争议案件时,义务为受援人的同事毛某某、曹某某进行了大量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受到了后者的充分肯定;而后毛某某、曹某某向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时,还特别申请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范晓辉律师作为其援助律师。本所其他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也都注意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三、合伦对下年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展望
(一)希望能与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更密切的配合
合伦将继续秉承本所一贯的风格,继续认真负责地办好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及其它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就承办法律援助过程中碰到的问题与法律援助中心沟通。如果条件允许,合伦希望本所律师可以在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值班。
(二)协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发挥法律援助联络站的作用
作为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联络站,合伦将注意直接接待具备受援条件的受援人。在办理日常业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合伦会及时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协助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在新的一年里,合伦将特别注重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三)注意挖掘典型案例
对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具有典型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本所将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反馈,并注重收集、整理案件相关资料,便于形成经典案例,作为对日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