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加强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五种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中心采取七项措施,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一、加强开发区、残联、老龄委、团委、妇联和各乡镇等涉及“五种人”的法律援助站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村级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确保“五种人”不出村、不出社区就能获得便捷的法律援助。
二、建立非诉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机制,利用各乡镇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法律援助联系点加强与乡(镇)、村(居)调解委员会的紧密配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知识宣传,组织工作人员参与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能援则援,调援结合的工作原则,形成了从受理矛盾到解决矛盾“一条龙”服务方式。
三、进一步规范连江经济开发区“女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运作,加强站内的人员配备和业务指导,每周安排一位志愿者律师到该站值班一天,专门接待农民工的法律咨询和受理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力争到年底有90%以上区内外来务工者的涉法纠纷案件可以在该站内以非诉讼方式成功调处结案。并在此基础上,拟在福州经济开发区可门港区设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点。
四、规范“安凯海上法律援助站”的运作,指定一位专职律师作为该站的援点律师,加强对该站的工作指导和案件受理。
五、积极与县残联协调,扩大“连江县残疾人法律援助站”的工作范围,由县残联抽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担任该站的工作人员,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接待、咨询、代书、宣传和对法律援助申请初步审查工作。
六、在我县福建天福、南剑、师法三家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义务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直接在受理点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
七、加大对“低保人员”的法律援助力度,对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是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当事人以及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工作站、受理点不要求其出具经济困难证明而优先予以接待、受理、办理。
(连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