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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制定志愿者律师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3月22日;点击数:22678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更好的调动志愿者律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志愿者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作用,日前,市法律援助中心推出《福州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奖惩办法(试行)》。

  2010年始,市法律援助中心将通过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证的年检制度,对志愿者律师在法律援助宣传、义务法律咨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等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进行规范化登记,对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者律师将在案件指派、业务培训、案例讨论、社会推荐、宣传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将推荐有关部门给予奖励、表彰。对超过两年没有年检,达到三次无故缺席志愿者活动,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被受援人投诉两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等情形的志愿者律师,将视情节给予停止参加志愿者活动,停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甚至撤销志愿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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